内外资企业财务制度比较

更新时间:2019-01-13 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项目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1、投资者出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的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

  项目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1、投资者出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的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比规定相同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为三大类,即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在5-28年之间;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在5-35年之间;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在8-55年之间工业企业具体折旧年限和其他行业折旧年限请参见行业财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的年限分别计算折旧:(1)房屋、建筑物,不短于1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

  3.固定资产残值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相同.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4.坏帐准备提取比例和坏帐损失确认时限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各行业财务制度间的提取比例不尽相同.工业、商品流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提取比例为 3-5‰;农业、施工房地产业为1%旅游饮食服务业,一类旅行社为1%,其他旅游饮食服务业3-5‰;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电影新闻出版业为3-5‰ ,其中报社应收广告款按1%提取;金融保险企业为3%,企业坏帐损失确认时限统一为3年.

  另外,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可确认为坏帐损失.

  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标准及坏帐损失时限的确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5.业务招持费(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除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外其余行业财务制度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相同. 对从事代理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6、福利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取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中方取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补助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顶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制度的规定执行

  7、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基本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帐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8、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基本一致,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的劳务,以及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9.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A.支付优先股股利.

  B.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C.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基本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10.所得税后提取基金的用途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建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11、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1)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1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差额的处理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与此规定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间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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