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更新时间:2019-01-13 22: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资涌入内地市场,由此带来外商投资纠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2001年,我院受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9件,占同期涉外商事案件数的25%;2002年实施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受理的该类案件剧增到35件,占同期涉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资涌入内地市场,由此带来外商投资纠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2001年,我院受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9件,占同期涉外商事案件数的25%;2002年实施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受理的该类案件剧增到35件,占同期涉外商事案件数28.7%;此后,该类案件步入平稳增长态势,2003年42件,占30.2%,2004年49件,占31%。

  一、基本特点及成因分析

  1、案件标的额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比重呈逐年递减趋势。实施集中管辖前,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均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标的总额较大,2001年1.4亿元,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53.2%。实行集中管辖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标的额占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额的比重逐渐下降,2002年39.3%、2003年30%、2004年降至26.1%。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标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中大多附有仲裁条款,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而小标的合同及个人投资合同一般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使得法院受理的外商投资案件标的额逐年下降。

  2、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居多,比重呈下降趋势。近四年来,外商投资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占到六成以上,但在外商投资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2001年为78%、2002年为71%、2003年为64%,2004年为61%。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地理上紧靠我国内地,与内地经济联系密切,语言环境相同,对内地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也更加熟悉,所以涉港澳台投资纠纷数量与港澳台资企业、个人在内地投资数量成正比关系。

  3、个人投资案件逐年增多,小标的额案件超过一半。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2001年为3件,2002年19件,2003年23件,2004年30件,分别占当年外商投资案件的33%、54%、55%和61%。同时,小标的额投资纠纷也不断增多,涉案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近年来个人投资纠纷案件的50%以上。

  4、案件类型多样化,出资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逐渐增多。2001年,受理外商投资纠纷仅涉及三资企业股东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类型较为单一。自2002年起,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除三资企业合同纠纷外,还增加了隐名投资、特许加盟引发的纠纷以及各种类型的出资纠纷,并出现涉及公司利润盈余分配、股东知情权和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等新类型案件。2001年至2004年,共受理各类出资纠纷案件60件,占外商投资案件的45%,位居各类外商投资纠纷之首。这与市场要素配置日渐成熟、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以及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等因素不无关系。[page]

  二、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法院难以下判。外商投资纠纷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而有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未真正确立,涉及隐名投资的出资纠纷等问题虽在理论上做了大量探讨,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见出台。此外,有关外商投资纠纷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少,缺乏可操作性,也对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的清算难问题特别突出,近四年来上海地区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的三资企业仅有一家。

  2、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存在难度,标准不统一。外商投资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原告起诉时无法提供涉外被告商业注册信息或个人资料,法院在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时,只能根据合同、信用证以及其他相关单据进行审查,使得法院对被告的身份确定存在一定风险。另外,法院之间对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手续审查标准不统一,如对注册于英属群岛的离岸公司,由香港律师为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认识不一,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

  3、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较低。当前外商投资案件的审理天数已逐年降低至96天,但仍长于涉外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这一方面是因为,隐名投资等新类型案件占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且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常因追加当事人而造成重新送达或重新公告,致使审期不断延长。

  三、建议和对策

  1、完善立法,推进司法解释工作。建议在《公司法》中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时,推举代表向侵犯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遏止公司内部的不诚信行为,推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补充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使法律适用更具可操作性。在立法尚未修改之前,建议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2、多措并举,提高审判效率。应加强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力度,采取多种手段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对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进行认真审核。进一步提高审限意识,努力缩短各个审理环节。针对原告涉外、被告涉外等不同情况合理设定审理期限,通过压缩审理案件各个环节,完善涉外送达规则等方式,提高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整体审判效率。[page]

  3、注重案件调研,提高审判质量。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各地法院操作各异的情况下,应特别注重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调研工作,阶段性地对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各种因素进行统计和分析,研究规律,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在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时,可以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通过研讨和沟通,在一定范围和层面上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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