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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子漂流遭毁容谁之过?

第56期
导读:一场飞来横祸,让原本容貌姣好的32岁西安女子小李遭遇毁容灾难。这场意外在她的头部、面部留下了20厘米的伤口,一共缝合了170多针,而这都源于一次漂流。原本开开心心的旅游活动,却留下了遗憾终身的毁容灾难,李女士的遭遇着实让人觉得同情。意外已发生,在提醒各位消费者注意旅游安全的同时,本期《专家说法》也邀请到了曹伟钊律师就新闻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以分清各方的责任,使伤者得到抚慰。

受害者:谁来为我受到的伤害负责?

6月29日,小李和几个朋友一起去漂流,没想到这场旅行变成悲剧。小李的朋友表示,四点多到景区买票处,工作人员告诉她们这会儿水比较小,但还是可以漂流,让她们到入口直接交钱。小马还说,原本她们是打算三人乘坐一艘皮筏的,结果被告知两人乘坐一艘皮筏,小李和一个男生被安排到了第三艘皮筏上。在漂流的过程中小李乘坐的皮筏碰到了水里的石头上,导致她被甩了出去,头磕到石头上,头部、面部被撞出了一道20厘米的伤口。

“整个过程中,站在岸边的安全员和车里坐的安全员都没有进行施救,只有在我们将小李抱到岸边的时候,安全员才搭了把手。”冯先生说,上岸后,他们几人立刻将小李带到了景区的卫生站,“医护人员只给做了简单的包扎,救护车还是我们自己打电话叫的,也没有景区的人和我们一同上救护车跟进情况,只说是会向领导汇报此事。”从6月26日入院开始,都是朋友们在陪护,景区的人来过一两次询问伤情,但没有缴付住院费用。

小李及家人和朋友认为,景区存在多项违规操作,在入口和等候区的时候,漂流之前没有人向他们告知漂流安全注意事项,人落水后安全员不及时施救,并且安全员本身没有穿戴任何救生装备。并且他们拿到的保险单日期是5月30日,早就过期了。

而且小李的朋友还出示了几张在岸边等候的朋友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小李在皮筏侧翻的时候双手一直是紧紧抓住两边扶手的,不存在景区说的是小马自己将手松开落水。

小李的头部一共缝合了170多针,事故后小李的情绪非常激动,躺在床上不和人交流。小李的母亲说,女儿原本很漂亮、很开朗,现在她像变了个人,不愿意吃饭,也不愿意和人交流。“她还没有结婚就遭遇毁容,身心备受打击,以后她该怎么办?我们请来了心理医生,经诊断,目前已有抑郁症的症状,这样的结果我们没法接受。”

事发后景区对此事的态度让小李家人很气愤。“他们韩姓经理到我家来,说在这件事上景区没责任,他们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我们捐点钱。”小李母亲说,目前小李医疗费花了2万多元,都是朋友垫付的,后期可能产生的费用还没着落。小马7月8日凌晨发微博称,当天16点左右,景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关水闸导致水位变浅漂流筏侧翻,事发至今,景区负责人却一直在推卸责任。

对于小李及家人而言,这次事故实属不幸,而景区负责人的态度更是让她们寒心。小李的爸爸说,他们希望景区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在这个事情中,他们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义务。再有就是希望他们能够现在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现在已经花了近两万了。“孩子之前很漂亮,伤疤会成为她的心理障碍,之后要在这方面进行治疗,脑部以后会不会有后遗症还是未知,这些都是我们担心的。”

景区负责人:已尽安全提醒义务,事故与我们无关

景区安全部门的负责人韩经理表示,在漂流的入口和等候区都有张贴漂流安全的告知,而当游客落水后,安全员也进入水中进行了施救,有人证可以证明。“照片里拍下了她抓扶手的情景,但是不能完全证明当事人在玩的过程中没有松手。”

而对于小马微博上“景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关水闸导致水位变浅漂流筏侧翻”的说法,韩经理给予了否认。他说,水闸一旦开启要关住也是很不容易的,当天景区是正常营业,没有理由关闭水闸。对于安全员没有穿救生装备、保险单过期的疑问,韩经理并没有给出回应。他说:“出事以后,我们本着人道主义去看望过伤者,曾经提出留下一万元给他们治疗使用,但是被拒绝了,景区是尽到了安全义务的。”

7月9日下午,该景区发布声明称:事发时安全员小张立即下水救援,并将伤者送往营盘医院抢救,并非全程观望未施救,同时承诺将积极处理此事,不推卸责任。

专家有话说:双方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假设小冯的陈述属实的情况下,景区的投资和经营方应当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过错。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景区的投资和经营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事景区的安全员张艺哲说:“当天下午4点左右,最后一只漂流船经过这里,船上坐着一男一女两人,我提醒船上的人手抓紧,同时,又听到岸边有人喊船上那个女的,船上那个女的可能为了配合照相,一只手离开船体,漂流筏侧翻后,女的跌落水中,头部碰到石块上。”如果该安全员的陈述属实,则李女士在事故中也是存在过错的。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且在安全员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危险行为,其过错是客观存在的。李女士需要对伤害事故承担部分责任,即可以减轻景区投资和经营方的责任。

该案件中还提到一点,李女士的朋友曾呼喊她拍照,李女士为配合便一只手离开船体,其后发生落水的伤害事故。假若该情况属实,呼喊拍照的朋友也存在过错。因为李女士的朋友同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在安全员提醒需抓紧的情况下,仍不顾危险要求李女士配合拍照,其是存在过错,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目前国内法律对于漂流的水流深度及速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表述游船、漂流筏的速度要适中,有落水危险的船只必须设扶手,但禁止设安全带等。此外,根据《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即本案中的柞水县地方海事处)。为此,在涉事景区经营公司办有柞水县地方海事处颁发的水陆运输许可证,证件齐全,并未发现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监督部门的柞水县地方海事处无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旅游法》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涉事景区应当为游客投保意外保险,如景区没有投保的话,将会成为景区存在过错的另一考量因素;如有投保,李女士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赔偿。

专家提醒:漂流虽刺激,但安全第一

目前大多数漂流景区都设置在峡谷地带,河道沿岸有着大小不一的石头,游客一不小心就容易磕到身体的某个部位,导致身体受损等情况出现,甚至会遇到上游出现暴雨的情况,就可能会发生自然偶发性山洪。在一些水流湍急的地带,突然涨水也会令游客猝不及防,陷入危险的境地。当漂流中发生严重受伤等事故时,景区该负哪些责任呢?这些漂流景区到底该由哪些部门来监管?

我认为,一个漂流景区想要开放是至少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一定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管理正规的漂流景区。游客们漂流前应尽量查看项目的硬件设施是否完善,检查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查看水位落差是否过大,避免盲目追求刺激带来的安全隐患。

出门旅游要注意人身安全,要严格执行景区危险项目的游玩提示和安全指引;尽量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出现事故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为理赔做好准备,减少自身经济损失;尽量保全好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如物证、人证等,并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向公安机关全面阐述事发经过,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证据支持。

人生在世,总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意外,期望各位都能开开心心出门去,平平安安返家来!(责任编辑:游航)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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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钊律师 广东-广州

专长:继承

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简介:曹伟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担任该所诉讼部及企业法律顾问...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旅游保险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曹伟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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