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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益如何维护?

第9期
导读:出去打工没签合同吃亏了?租房买房合同被骗?亲友借钱不打合同,要不到钱?物欲横流的社会,承诺或许已不再具有太大的价值,只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面,法律才能保障您的最大利益!本期专家说法特邀彭大成律师为您解答常见合同权益维护的法律问题。

常见合同类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有: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日常生活中,由借款合同衍生出来的合同纠纷主要是欠条纠纷,很多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追回借出去的钱财。

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生活用品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三、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较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是试用期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社保的购买、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等问题。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包括房产合同租赁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等等。

订立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什么要求?

合同内容会因为合同的种类不同,在内容方面会有不同之处,一般都会包括几个要素,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如:买卖合同就是买房和卖方,服务合同就会有委托方和接收服务的一方,双方的合同信息。第二,就是标的,我们通常所讲的标的在不同合同里面,内容是不同的,比如说买卖合同,它的标的就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一个商品。如果是劳务合同,它的标的就是一方付出一定的劳务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不管什么标的,后面会有一个所谓的价款,买卖商品的价格,完成劳务,对方所要付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之后就会有一个针对这个劳动报酬的一个大概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等等,这是作为合同的一些内容。

当然,作为比较重大的合同,经常会有一些违约条款,因为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的买卖,如果合同促成,对于双方的利益都是共同的,如果交易不成,对双方都会带来损失,所以重大的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除了违约责任和违约条款,通常会约定一个我们比较容易疏忽的就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比较常见的一些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

所以,签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有哪些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定上,合同法也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比如不可抗力,签订合同后有天灾人祸,战争等等导致合同实际上已经没有办法履行了,这样的合同必须终止。

没办法履行的合同,必须终止的合同是不是归为无效呢?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无效一般有个前提:自始无效,就是一开始这个合同就没有效力,就是大家对一些本不应该处理的东西,比如常见的是,广州有很多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法律是不允许对农民土地上所建立的房子进行买卖。通常所讲的商品房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是在所有土地上建的房子,才符合法律上的商品房,才能进入市场进行正常的流通交易。如果我们去买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或者说文物等其他的矿产资源、土地,这些都不是法律允许买卖的对象。如果签订的合同的标的物是这些的话,所签订的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法律禁止的话,则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提示:这是一方面,还有一个就是合同标的物的处理人是没有权利处理的,他们是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卖掉,在情理上,他本身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当然也会牵涉到很多法理上的问题。如果卖方拿个不是自己的东西去卖,买方知道卖方没有权利去卖,这个合同是肯定无效的。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又会遇到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比如说一个人,他与真正的权利人关系非常好,而且是拿的动产(不像房产那样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他拿了这个动产去和别人说这是他的东西,而买方又不知情,以为是这个人实实在在占有的,如果这个东西卖出去,合同会认定为有效的,但卖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真正权利人有权向卖方追究法律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条款或者细节呢?

签订合同首先需要有一个审查的义务,审查合同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是否具有处理涉案合同的权利,只有具备了这个权利才可以签订这个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保护,关键就是要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怎样做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第一就是合同内容不要违法,在合法的情况下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对后面的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实现是有一个直接的利益保障。

还有一个就是作为合同的争议处理,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意识到这点,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则需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对于合同纠纷,法律的诉讼地是很重要的。诉讼地的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可以适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大家在同一个市、同一个地方,可能问题不大,如果像一个在黑龙江一个在广东,那么合同约定管辖是非常重要的,对维权成本及维权时间有很大的帮助。

彭大成律师为您解答合同权益保护常见问题

借款合同权益保护

以下由本网为你献上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彭大成律师的权威解答。

网友问:我被前夫所骗,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钱是汇入前夫帐户的,合同上我是借款人,而前夫和另外两个厂作为担保人,钱用来干嘛的我也不知道,现前夫逃跑,两家厂倒闭,债主找我要钱,由于我无法偿还借款,债主威胁可以告我诈骗,我也是受害者啊!当时莫名其妙被叫去签了个字现在背一身债,我完全不知情啊!请网友问我可以算是诈骗吗?

彭大成律师:诈骗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刑法角度上讲是故意犯罪,前提上有故意的主观意识。在案中你没有诈骗的主观意识,自己也是个受害者,你不知道借钱会有这个下场,因此你是不属于诈骗的。

网友问:银行借款合同公证时,公证人员未现玚见证,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盖手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词为:“合同上当事人签字盖手印属实”等,未出具现场见证签字盖手印的公证词,请网友问这会影响该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吗?

彭大成律师:不会影响的,这个公证主要是公证双方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第二是双方共同见证,而且是亲笔签名的,那么是有效力的。

网友问:婚姻期内,2009-2011年,他前后借了我家人的钱(用途不明),2011年8月,我叫他补写了一张借条,但他却写了是借我钱的借款条。内容是“借老婆XX元,离婚后由老公一个人在7年内还清。”现在他有外遇,要离婚。那张借条也不想还,他说是他喝多了酒,我逼他写的。请网友问可以追回吗,能追回多少?

彭大成律师:这个欠条是婚前写的,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签字就需要承担责任。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需要举证说明被胁迫。因为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证人证明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强迫签订合同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男方应该返还所借款项。

买卖合同权益保护

以下由本网为你献上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彭大成律师的权威解答。

网友问:我和我先生买了两套房子,由于限购令网友问题,现在只能上了我婆婆的名下,那我婆婆打了一份借款合同给我,合同上说明用这两套房子来抵押的。这份合同有效吗?如果我和我先生离婚的话,我能追回属于我的那份钱吗?如果我死了,我的父母能追回我的那份钱吗?如果我先生死了,又怎样?如果我婆婆死了,又怎样呢?

彭大成律师:抵押按照法律规定是实行登记原则,需要去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才有效,双方私下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网友问:我是在网上向南京厂家买的农药,使用后发现是假的,该怎么处理?谢谢!

彭律师答:首先应当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反映,要求消费者委员会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问:我妹妹家卖车,当时卖车的人欠两万块钱没给,手写了欠条有签名和手印说全部过户完就把钱付清。最后迟迟不肯还钱,我想知道如果起诉,欠条起什么法律作用?

彭大成律师:欠条可以表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需要判定欠条的内容,欠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网友问:甲委托中介把房子卖给乙,为了逃税,中介和乙签定阴阳合同,阳合同登记备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私下订立的阴合同执行,过户后,甲方以阴阳合同逃税为由要求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阴阳合同都无效吗?还是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彭大成律师:现实中,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阳合同,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这种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以下由本网为你献上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彭大成律师的权威解答。

网友问:新劳动法劳务派遣工请网友问新劳动法颁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工作能一样吗?

彭大成律师:劳务派遣实际操作中被无限扩大,实际情况中劳动局一般会认定为正式员工,不会被认为是劳务派遣,很多情况下明为劳务派遣实为正式员工。

网友问:我的几个女同学经中介到一工厂暑期兼职,到厂区后厂方即要求与他们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与实际相差悬殊:薪酬、生活、工作时间都与实际不符。当晚她们感到不妥,希望反悔,但合同约定违约要罚款1000元。她们不敢轻易离去,该怎么办?

彭大成律师:这种劳动合同,这种约定是无效条款,是霸王条款,法院不会采纳的,你们离去,不可以罚款。

网友问:我于2002年3月入职一家外企,到今年末已经工作11。5年了,我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11年4月16日(2014年4月15日到期)。请网友问,我目前是否属于已经自然成为拥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假如不是不固定合同,那明年4月合同到期,公司不与我续约的话,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彭大成律师:公司与员工前面已经签了两次合同,第三次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公司提出特殊情况,如果连续工作十年,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网友问:我是一所中学的教师,今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了。市区有家中小学教育机构有意聘用我,帮他们对学生进行培优。请网友问我入职前,是否应该和这家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彭大成律师:达到了退休年龄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签订聘用协议,相关的一些权益可以在协议约定清楚。

网友问:我在单位工作了8年,单位没给我买保险没签合同,我找劳动局要求每年一个月双补偿,劳动局的人说过时效了,要劳动关系一年以内才行,请网友问: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我有没机会得到补偿?

彭大成律师:劳动争议的时限是一年,你离职了,你的权益受损是有时效限制,从你提请求的日期起那天往前推,如果过了一年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租赁合同权益保护

以下由本网为你献上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彭大成律师的权威解答。

网友问:甲乙双方已签租赁合同,第一个月租金已拖欠达2个月,现在承租方提出另签新合同,出租方应如何处理?甲方可以在乙方已交付的押金中扣除被拖欠的租金吗?这样合法吗?乙方可否对这动作进行起诉?

彭大成律师:承租方已经拖欠了两个月租金,这个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重新约定合同内容。押金的性质有两种,租两年,两年到期才给你押金,这个押金是对合同期限的约定还有一种对租赁房屋设备的保障,在约定期间内不能破坏。如果有违约是可以直接扣押金的。

网友问:我村有一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是2003年至2013年,到期后又拿出2008年签定的延包到2023年合同,此合同没有经过民主议定,村民不认可,村民是否可以联名起诉?

彭大成律师: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涉案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不属于个人不属于国有,这种土地看情况,村民组织有自己的章程,看处分是否按章程来办。

网友问:律师,您好!我们是电信局的临时工,因电信局维护工作多,电信局工作用车比较少,电信局里安排我们个人买车租给局里用,按月支付我们租赁费,上几个月还可以,现在有5个月没付,向局里要,说没钱,该怎么办?怎样才能要回租车费用?

彭大成律师:已经形成了租赁合同,员工买车,单位应按照约定定期支付,不然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

网友问:我与房东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是由我书写的,一式两份。合同约定租期内租金不变。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要求涨房租,房东找了两个理由,一是说签合同时没看,二是如果不给涨就以要自住为由赶我走。请网友问我们的合同有效吗?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彭大成律师:签字后双方就应按照合同履行,房东要求提前收回房屋,一般来说,不符合规定的话,承租方可以拒绝,可以去法院起诉,可以让出租房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支招:常用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二是指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民间仲裁。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包括这种仲裁在内;

(3)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即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 法机关进行审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第二,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低廉。首先,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因为,既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和裁决的信任,就应当服从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其次,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阶段.例如起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辩论及提起上诉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往往是要花费数月或更长的时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再次,合同纠纷仲裁的收费也比较低。所以它和诉讼相比,具有方便、简单、及时、低廉的特点。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仲裁实践以及我国仲裁法和涉外常设仲裁机构的有关规定。

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当事人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选择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以当事人自愿协议(表现为仲裁协议)为前提的。任何仲裁机构部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当事人一旦自愿达成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不但对协议当事人,而且对人民法院也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当事人一旦自愿达成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不但对协议当事人,而且对人民法院也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辖权;第二,当事人要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也是仲裁在某种意义上优越于诉讼之处,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有利于消除当前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不良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三.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并非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委托。因此,更便于很好地解决合同纠纷;第四,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事项。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那部分争议。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双方认识一致,才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仲裁事项。

(2)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整个仲裁法的精神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这两个方面。

(3)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从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来说的。第一,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从形式上看,当客人不得对同一合同纠纷基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从实质上看,当事人对争议的合同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得再次争执,即合同争执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给予消除。第二.对仲裁庭来说,仲裁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一裁即终局。第三,对人民法院来说,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合同关系无司法管辖权。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专家结语

合同纠纷产生的很多原因是合同双方约定得的不明确,不具体,还有一些就是合同里面存着一些霸王条款,在履行过程中,作为权益方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再找对方沟通,对方拒绝沟通,这样就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对合同纠纷的处理,首先可以双方协商,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如调解委员会进行介入协商解决,但是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不愿意进行协商,则需要通过民事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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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大成律师 广东-广州

专长:合同纠纷

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简介:彭大成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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