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4月4日,洪某某与安徽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洪某某从该公司专卖店购买一套厨柜,型号品名为实木,其中柜身用料注明为18厚双饰面樱桃木浮雕。合同总价款为24000元。后该公司按约送达货物,并负责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双方就柜身用料是否为实木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洪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合同,退还24000元,并赔偿2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将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真实性质告知消费者,而不应当用行业内的专业术语和有关产品的商品名称引导消费者产生消费误解。虽然在订立购买合同时,该公司未对其柜身用料做出明确说明和告知,但该行为并不属于以虚假的事实引导或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只是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没有全面的履行,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24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如今实木家具凭借其天然和环保功能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市场上实木家具种类繁多,用材质次各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因前期没有进行有效沟通,致双方对柜身用料是否应为实木发生争议,而洪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樱桃木浮雕应为樱桃实木板,遂其要求赔偿24000元不能成立。在这里,法官也要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实木家具时,要提前查阅相关资料,主动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细化家具的样式、材质、规格等等,以便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