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防卫过当,只需四步

更新时间:2019-03-28 1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如何判断哪些属于防卫过当呢?小编教您一个四步判断法。

  第一步、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不能针对合法行为反击。二是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之下,若不及时采取防御行动便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性,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针对无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四是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意志。

  为准确把握四个要件,应当重点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1、所谓“不法侵害”,应包括犯罪行为但不止于犯罪的一切违法、危害社会行为,这些行为会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带来现实危害,均归于不法侵害的范畴。所以,防卫的客体不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也不能是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否则,防卫客体便失去认定正当防卫的基础。

  2、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威胁合法权益时止。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间的选择上要适时;不能对主观想象存在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假想防卫,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犯罪预备)实施事先防卫,更不能对已经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产生威胁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事后防卫。

  3、防卫对象,依法应当包括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比如吴金艳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金艳于夜深人静之时、孤立无援之地遭受殴打和欺辱过程中,当共同侵害人李光辉再次举起铁锁砸向自己时,吴金艳持水果刀刺倒李光辉;法院依法认定吴金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吴金艳无罪。

  4、防卫行为区别于互殴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法侵害的突发性、防卫反击的被动性和正当性等方面。防卫人事先对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甚至侵害人多不明知,在突遭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往往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防御或反击。如果防卫人事先存在主动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或者事先故意言行挑衅,就欠缺了防卫的合法性。如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周文友在得知母亲被其妹夫李博殴打后异常愤怒,随即携刀邀人前往李博父亲家寻找李博,并扬言要杀死李博;当看到李博等人来到其家附近时,周文友即携尖刀主动迎战,在对方尚未持械袭击时先手持刀伤人;双方持械殴斗中,李博被刺身亡,周文友亦受重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文友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步、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间属于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从实质上讲,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防卫客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继续考察普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暴力犯罪”,应指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已然构成犯罪,因为定罪不是防卫人的权力。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鉴于特殊防卫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对于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也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3、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四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在暴力程度上应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称“行凶”,应该指杀人与重伤害目的不清、界限不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是持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凶器、器械伤人行为;不应是一般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依照刑法体系解释,对于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行为,如果达到相当暴力程度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4、对于暴力强奸行为,不宜以“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制条件。即使强奸行为的暴力程度未必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妇女性自由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5、基于防卫目的是阻却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成为适用特殊防卫条款的障碍。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绑架或强奸既遂,只要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比如,李小龙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李小龙所在杂技团到乡下演出遭到当地多名村民砸场子,当村民王永富手持菜刀再次冲进演出现场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见状即持“T”型钢管座腿猛击王永富头部一下致倒地死亡;二审法院认为,王永富的死亡系李小龙正当防卫行为所致,判决宣告杂技团李小龙等四被告人无罪。

  第三步、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字面理解,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从刑法理论看,防卫过当对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大多表现为过失,少数表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以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标准,既切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体现了损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卫强度的“明显”性。假如将轻伤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就等同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入罪标准;鉴于这种由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防卫过当明显小于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如果将轻伤后果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对防卫人而言显然是一种苛求,不利于达成正当防卫实践;更不用说将“轻伤”视为“重大损害”,在语法上犯了语法逻辑错误。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收录的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例,明确提出了“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要旨。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步、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必要性和限度性两个方面来评价:在积极行使方面,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必需;从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强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法益之间明显失衡。具体应当依照审理查明的案发原因、时间、地点、环境,侵害人与防卫人人数多少、力量强弱,不法侵害手段(包括凶器杀伤力等)、强度、后果,防卫手段、措施、强度,以及双方当时所持主观心态等事实来综合判断。

  1、当防卫人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拳打脚踢,尚不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如果采取缓和的手段或工具足以制止的,就不应采取过激的防卫手段和措施,如明显凶残的暴力或杀伤力极强的凶器;否则,就明显超出必要性和限度性。

  2、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防卫人是否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及防卫工具和措施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不影响防卫过当的认定。如胡咏平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咏平在与同事张某口角后遭到对方殴打威胁,遂准备两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藏在身上;下班途中被张某等多人拦阻推搡、掌打耳光时,即持尖锐的钢筋条捅刺张某朋友胸部,导致张某朋友重伤;两级法院最终以防卫过当对胡咏平减轻处罚。

  3、单纯以人身损伤程度轻重作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衡量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该观点将人身损伤程度由轻及重分为轻微伤、轻伤、一般性重伤、严重程度重伤(肢体残疾等)或死亡四个层阶;认为,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轻微伤后果,则防卫行为实际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为“超过”,造成一般性重伤以上的为“明显超过”;其他依次类推。笔者认为,如此量化判断,一是片面强调了防卫行为的消极限制因素(防卫后果),而忽视了积极行使因素(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必要),有客观归罪之嫌;二是虽然符合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却严重违背个案平衡原则,不利于个案人性化处理;三是苛求一般防卫人在事件突发瞬间对动态中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作出专业性判断,并且准确量化控制防卫损伤后果,缺乏实践操作性,严重脱离客观实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293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一男子喝酒喝多了,到我的台球厅闹事,我想问一下我爸需要付怎么样的刑事责任,关于赔偿问题
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有正当防卫情节,要看被害人证人及你父亲怎么说的.
打架住院赔偿标准
打架住院赔偿标准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有营业执照,是否按商业合理?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假想的防卫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假想的防卫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打掉两颗牙齿法律怎么判定伤残
打掉两颗牙齿法律怎么判定伤残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汽车与电瓶车碰撞,医药费谁出
你好,按照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
被打成轻微伤对方负什么责任?
被打成轻微伤对方负什么责任?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我是2023年12月26日在省立医院做腰推手术,2024年1月15日出院还有二次报销吗?
退休职工医保二次报销: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
一般打架用刀重伤判多久
一般打架用刀重伤判多久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嘉兴市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对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赔偿。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每月进行支付。
泰安拆迁该怎么算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中拆迁补偿款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
曲靖24小时法律咨询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