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接连不断。 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包头市某小学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现年11岁,是该学校五年级学生。2007年9月17日下午,其在校园操场上玩耍时被其他同学扔石头砸中头部致伤,郭某被学校的老师送至医院住院医疗。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包头市某小学赔偿。被告包头市某小学称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郭某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青山区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赔偿协议,最终原告郭某撤回了起诉。通过案件审理,既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