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冒用和盗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2018-07-20 1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那么姓名权的冒用和盗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针对于姓名权的冒用和盗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姓名权的冒用和盗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行为人在受侵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盗用姓名是以他人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不仅假冒他人姓名,还包括故意利用自己的姓名与被侵害人姓名的相同或相近的特点,冒充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次,盗用姓名的结果通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则是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牟取个人的非法利益;再次,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即冒充自己是他人。因此,盗用与假冒他人姓名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二、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姓名权的冒用和盗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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