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来自河南,有一件事情向咨询一下,希望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在此十分感谢您的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老公是一名普通的公交司机,2009年2月中旬,我的老公在上班期间被一名乘客殴打,我老公由于防卫不当,致使乘客造成轻伤。伤者痊愈后表示愿意私了,但是要求我的老公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医疗等费用。我想咨询的是我老公所在的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承担部分费用?如果公交公司不同意承担费用,我老公将此事诉诸法律,胜算有几分?
答:公交公司不用承担部分费用,应由你老公承担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你老公跟乘客打架是跟职务无关的行为,其造成乘客轻伤的费用应由你老公承担。
当然,在这起打斗事件中,如果乘客存在过错,那么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也就是说可以相应减少你丈夫的赔偿费用。至于其要求承担精神损失,应当是没有依据的,可不予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