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
(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
(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
(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认定这一问题的标准。在英美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即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诽谤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吸收。
2、财产损害包括:
(1)企业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
(2)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受害企业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
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3、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4、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5、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6、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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