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一是行为人对于特定人名誉仅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通过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且不具有免责事由。
三是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且该行为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特定人的评价。
四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给特定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后果。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要求我们,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的标准去表述和评判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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