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决

更新时间:2018-07-24 16: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今社会名誉权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并且大家都懂得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名誉权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决呢?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份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以此让大家了解法院对于名誉权纠纷的判决。

  名誉权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决呢?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份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以此让大家了解法院对于名誉权纠纷的判决。

  名誉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彭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唐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彭剑诉被告杨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剑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我代理了多起案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律师声誉。杨某是“新浪微博”用户“杨某”账号的使用人,新浪微博认证“《中国学术评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暨新闻传播学院双聘教授、法理学博导”。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网站的主办单位。2014年9月24日下午,我担任某案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履职,杨某欲担任同案上诉人的代理人,但因饮酒被法警阻止进入法院,法庭派书记员将杨某接到法庭,又因杨玉圣的代理手续不合法律规定,而被法庭拒绝代理。我全程见证,认为杨作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现如此状况实属不该,遂于当日在搜狐微博予以披露。杨自2014年9月25日00:06分至06:57分在新浪微博上连续发表微博恶毒攻击我,侮辱侮辱我“大傻惟傻话粗话”、“彭大傻律师,菊花连理枝;律坛一奇葩,法大一笑话”、“听其言,胡言乱语,观其态,心不在焉,不愧‘大傻’也”、“#彭大傻律师#”、“彭大傻”,诽谤我“造谣”等。我委托律师于2014年9月28日向微梦公司发送了《律师催告函》,要求删除涉案侵权微博,但直至起诉之日,侵权微博信息仍存在于新浪微博中。这些侵权微博信息给我造成相当的精神压力,职业声誉严重受损。我认为,杨玉圣身为法科大学教师,通过互联网公然言词侮辱、诽谤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微梦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在收到催告函后拒不删除侵权微博,导致后果持续扩大,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玉圣、微梦公司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杨玉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35元;3.被告微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所发微博是对原告言论的正当澄清、批评与反批评。是因为原告先对我恶语相向、发表对我的诽谤微博,如连续把我的名字故意搞错,还造谣我被法官勒令退席,故我对原告微博予以回应。原告是资深律师,面对我的善意批评,可在微博上及时回应或予以宽容,不应视为侵权行为。二、我的回应是基于事实,涉案微博“大傻惟傻话粗话”中出现的语言有的来自原告微博,是对原告的客观表述。相关用词并非我原创、独创,涉案微博中的相关词语在网络上已约定俗成地指代原告,网络语境下对用语应秉持宽容态度。“彭大傻律师”等言论只是沿用法律界对原告的称呼。原告作为职业律师,应清楚出庭律师的特征是维护诉争一方利益,对此应有心理预期及承受能力。其他涉案言论来自我的微博,是对当时庭审的追述、澄清,也是我对原告在先造谣、诽谤我方的回应。我对原告的批评是基于原告身为律师但实施了与其身份不符的执业行为,且微博上也有不少网友对其发表贬义评价,我的言论是正当的。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发表涉案言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三、涉案微波发表时间距离原告起诉只有半月之久,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微博对其造成了精神压力及职业声誉损害。执业律师表现只能由律师执业机构来评论、考评。原告认为涉案微博对其构成名誉侵害不符事实,认知偏颇。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我不存在侵权行为。公证费不应我承担,原告为律师却另外聘请律师是故意增加损失。综上,我发表涉案微博是因原告在先发表了侮辱我的微博,涉案微博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不存在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是网络平台,相关言论是用户发布的。原告诉前没有按法律通知我公司,且原告的证据、律师函并非本人做出,也无本人身份证明,对此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即使我公司收到也无法处理。杨发布的涉案微博是正常批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为缓和双方矛盾,我公司已先行删除了涉案微博,因错误删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新浪微博是微梦公司管理并运营的网站平台。杨是新浪微博“杨玉圣”账号的使用人,新浪微博认证“《中国学术评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暨新闻传播学院双聘教授、法理学博导”。 彭是律师,代理方是民进行了多起诉讼。

  (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41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9月28日,登陆互联网,发现杨玉圣的微博账号(http://weibo.com/u/2648188253)中,有以下四条微博:

  1、2014年9月25日00:17 彭大傻律师,菊花连理枝;律坛一奇葩,法大一笑话。

  2、2014年9月25日00:25 [见光死]久闻彭律师乃法大九七届毕业生,素有菊花“御用律师”称号。上午讲课后,赶到一中院,午饭时因小酌脸红被刁难,入庭后,见彭软绵绵地独坐被上诉人之席。本拟以海峰代理人身份在庭上与这位校友论法请益,然因程序问题未果,只能旁观,听其言,胡言乱语,观其态,心不在焉,不愧“大傻”也。

  3、2014年9月25日01:19[#彭大傻律师#稍安勿躁]作为民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我虽忝列法大法律史教授、法理学博导,但我确实没有律师资格。本次未能以公民代理失去和大傻交手的机会,但后会有期。

  4、2014年9月25日06:57 彭大傻除把本人名字一再弄错外,还造谣什么“退席”、“高明地不懂法律常识”。“不懂法律常识”者,恰恰是此公,当庭说谎,称舟子从未把记者称为“妓者”、说菊花“一向低调”,被孙海峰当即驳斥;因其粗俗用语,被法官警示。整个庭审,几无一句法言法语;法大居然培养出此菊花“御用律师”,杯具也。

  彭还主张杨在2014年9月25日00:06 曾发布一条微博构成侵权,内容为“我是海峰兄打狗的坚定支持者。本拟以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然因程序问题未果,只能旁观。

  2014年9月28日,彭的律师张杰向微梦公司发送“彭案杨侵权微博律师函”,要求就涉案的公证书中显示的四条微博加以删除等处理,并附有联系电话等。该快递由张于2014年9月29日签收。

  彭支付公证费1035元、邮寄特快专递费23元。彭并提供代理费10000元的代理费发票,主张系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合理支出,杨、微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微梦公司表示,其在2015年1月收到诉状后,已删除了涉案的相关微博信息,就此提交网页打印件。彭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微梦公司未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涉案微博,而是在起诉后才删除微博,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提供(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163号公证书、(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164号公证书,主张彭剑拥有的粉丝比自己多,在微博上有更大话语权,也有更多容忍义务,其相关微博引发众多指责和谩骂,作为职业律师彭剑的某些执业行为与律师形象不符,自己的评价有事实依据,属于正当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彭剑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以上证据不能否认杨玉圣相关微博言论的侵权性质。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相关网络报道、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的起因是彭剑在自己微博中发布了杨欲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出庭,但因中午饮酒,被法警拦截,又因公民代理手续存在问题而未能代理的情况,并将杨玉圣的名字错写为“胜”,杨得知后心生恼怒,进而在自己的微博中连续发布微博,指称其“彭大傻律师,菊花连理枝;律坛一奇葩,法大一笑话”、“ 听其言,胡言乱语,观其态,心不在焉,不愧‘大傻’也”、 “#彭大傻律师#”、“彭大傻”等。杨辩称自己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正当发表批评意见,但从本案的前因后果分析,难以认为杨发表相关微博言论是出于公益而非基于私利进行言语上的报复。本院认为,彭剑的律师身份及其代理行为虽存在一定争议和负面评价,但杨作为法学教授,其在对外公开并有4000多名粉丝的个人微博上发表多篇微博,其中使用“大傻”等具有较为明显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用语,有失妥当,超出了正当评论、批评的范围。虽然相关微博直接的转发、评论数量不多,但考虑到杨微博的粉丝数目较多、微博具有几何扩散式特点的传播方式,会导致在一定公开范围内的公众对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关用语侮辱彭剑的人格,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彭还主张2014年9月25日00:06的微博侵权,但未进行公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博的内容,杨、微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彭剑对此未尽到举证责任,对其有关该微博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考虑到杨相关微博中的用语具有较明显的人身侮辱性质,微梦公司虽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微博,但在接到律师函后较长的时间内未及时删除涉案微博,导致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扩大,本院对彭求微梦公司就损失的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道歉的方式,考虑到杨相关微博转发、评论的数量较少,相关微博言辞的传播范围较为有限,故本院根据杨及微梦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相关微博的影响范围等,酌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对于彭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合理费用的要求,本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酌定,将精神损失费酌情认定为500元,就彭剑因保全证据支付的公证费及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杨玉圣亦应给付,但对彭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置顶位置,向原告彭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置顶时间不少于三天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五百元、公证费一千元及律师费一千元,以上共计二千五百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一千二百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二百零五元,由原告彭剑自行负担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人民评审员 袁

  人民陪审员 刘

  二0XX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名誉权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决的相关内容。,在这其中我们知道,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侵权案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小编在这里奉劝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对他们造成侵权,不然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424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仪名誉权纠纷
您好。 1、如果视频已经提交过,只是您当时未发现有关侵权的片段的,则不属于新证据;如果您从未提交过新视频,该视频也确属是您在生效判决后才发现的,就属于新证据,您
我被人以手写大字报的形式侮辱,我怀疑是我同事所为,该怎么办,诉讼还需要什么
证据需要固定下来的,也即需要把张贴的证据拍照并找证人看过;可以向报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视大字报内容而定),可申请公安机关作笔迹鉴定。贸然诉讼,法院也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别人造谣怎么办?
处理造谣的常见方式包括报警、向法院起诉或寻求法律援助。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造谣的严重程度和所掌握的证据,轻微情况可报警,严重则直接起诉。
被他人污蔑杀人,他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老板不给钱耍流氓,我把他曝光在快手犯法上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进行媒体曝光是不犯法的。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
家公家婆多次在公共场所对我进行辱骂,已连续4次报警,警察说还不能立案,这种情况去法院告可以吗?
可以告。操作步骤:1.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2.咨询律师,了解详细法律程序和权益;3.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理由;4.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孩子被校园霸凌怎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孩子遭受校园霸凌,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诉讼等处理方式。和解快速解决纠纷,调解更具灵活性,而诉讼则能提供更强制的法律保障。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应根据霸凌的严重程度、
你好快递员发信息辱骂我怎么处理
遭遇辱骂可投诉或起诉。投诉需向快递公司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起诉则需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有人把我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恶意造谣我该怎么办
针对网上恶意造谣行为,常见处理方式包括收集证据、向平台投诉或报警。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造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轻微情况可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若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