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1、非法侵害自然人人格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致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确定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例外
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