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1-25 1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精神损害给人带来的伤害要远大于身体上受到的损害。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的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3、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这样的规定,就心在来看弊多利少,必须进行一定的改进。首先,导致诉讼程序间的冲突。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物质损害的基础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而在与其相并列的刑事程序中却不可以得不到支持,这显然很不合理。其次,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有悖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的一种抚慰以及补偿,并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直接与侵权人的手段,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有关。

  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比民事案件中的要大得多,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刑事诉讼中却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功能和立法目的的。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审判结束后被害人可再提民事诉讼就是自相矛盾的。此时可以提出精神是损害赔偿的诉请,这使得本可以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起解决的问题还需要经过一个诉讼过程,这样不仅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也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变得没有太大意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应考虑的因素有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双方责任因素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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