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明确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5、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网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例外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其着重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而非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该程序设置之外。
精神损失费是对当事人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但由于精神损害的非物质性,其赔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个案中有不同的处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精神损失费应该怎样计算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