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
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臵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在火灾财产损失举证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关问题,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火灾财产损失赔偿案例的相关法律内容,火灾发生是非常突然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有必要的话是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