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柴某赔偿原告杜某2万余元。
柴某与杜某是邻居,2012年柴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夫妇开火锅店。今年5月10日上午,火锅店起火,殃及邻居杜某房屋使之受损。房屋承租人张某夫妇与杜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张某夫妇离开西峡外出务工,现音信全无。杜某找到房东柴某要求赔偿,柴某拒绝。8月15日,杜某一纸诉状将柴某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其房屋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房屋失火原因不明,对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对于火灾的发生,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可以另行向房屋承租人主张权利。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