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7-02-10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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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原告来到被告公司,与被告就藏品上海一两纪念币的拍卖达成协议,保留价100万元整。当场其经理就代表被告向原告郑重承诺将于当月底的招商会或下月底的招商会将藏品卖掉完成交易,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也认为被告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和口头约定准时完成交易,随即看完合同具体内容就立刻签定。并当场交付已经鉴定为真品的上海一两纪念币一枚和宣传费用1800元,留有收据为证。
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经理希望早日能够完成成交,以便尽快用到手的现金继续做大做强拍卖生意。但每每都让其以种种理由搪塞,始终未完成成交。时间直到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经理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得知被告的拍卖会日期被被告违背原来约定擅自决定将拍卖日期无故无理推迟到2017年1月5日。原告心生疑虑,对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约产生很大不满,但出于内心一向都是真善美并没有深究。四日后,原告电话联系被告问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将上海一两纪念币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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