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受伤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签订的调解书能撤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量:1607

张静律师解答:如构成伤残而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案件,伤者被伤后与打人者在派出所签订了调解书,调解赔偿1千元。过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撤销调解书,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李某与雍某发于2017127日签订《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雍某发已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给李某,李某与雍某发均确认,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是上述签订并履行完毕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首先,李某行使的撤销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李某的右眼受到伤害后,至2019520日经鉴定部门出具结果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李某在知道其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后在2019820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没有超过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其次,李某提出撤销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虽然该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签订并已履行,但李某的伤情是否构成残疾,需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李某在医院没有对其伤情确诊,且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预见到其伤残损害结果已发生。该协议所约定由雍某发赔偿李某10000元损失费,单就医疗费一项就未能弥补李某治疗损伤的费用,还没包含李某因十级伤残所致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伤残鉴定费等与伤残有关人身损失的费用),故该协议约定损失费用远远不足以弥补李某的伤残损失,对李某而言,明显失去公平。因此,该调解协议书是李某在没有预见到其伤残结果已发生的情况下签订的,以李某当时对自己的伤残损害结果的认知能力,李某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双方互不追究因此事产生的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属于李某对其伤残损害结果发生的有关事实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认定为李某在签订该调解协议时认可该10000元的赔偿款已经包括了与其伤残损害结果有关的损失费用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该调解协议反映的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调解解决的对不构成犯罪的轻微治安性案件中的解决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内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雍某发主张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其效力及李某存在恶意诉讼、本案属于重复审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李某诉请撤销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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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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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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