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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如何使用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作者:周勇  更新时间 : 2020-08-10  浏览量:802

本条是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如何使用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相关法条】

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撇销时,如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

争议观点

返还财产后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当事人能否同时请求损害略偿,存在不同理解。本纪要认为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要避免双重受偿现象的发生。

【理解与适用】

    关于损害赔偿与返还财产的关系,如前所述,合同无效场合涉及的返还财产,包括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不论是返还财产还是折价补偿,都已经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财产贬值与增值的因素。在财产增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而在财产贬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本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制度弥补其损失。但本纪要规定此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因财产贬值而导致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损害赔偿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公平地财产返还制度所代替。换言之,在确保公平返还的情况下,很难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空间与必要。有鉴于此,本条方面规定,仪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另一方承担损告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得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综合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这三种制度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撒销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其中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可见,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行使,不能同时行使。在确定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范围时,本纪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固定地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然后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此点使其有别于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理论上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只要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已经充分顾及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的话,实践中就不会有太多的损害赔偿的空间。

从实务操作的情况看,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具体确定如何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损害赔偿制度。一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且认定合同无效,则应根据前述的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确定返还的范围。如另一方提起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考虑到此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财产增值的情况下,因不存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规定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收益,同时驳回当事人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财产贬值的,既可以根据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规则在当事人间分摊损失,也可以根据损害情况支持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为避免给当事人以判非所请的错觉,以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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