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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上)

作者:张艳  更新时间 : 2020-06-19  浏览量:352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上)

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注解:婚姻法中的“必须亲自办理”改成了“应当亲自办理”,把“确立夫妻关系”改成了 “确立婚姻关系”语言表述更严谨

2、《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解: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第1076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异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解:现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中对于协议离婚的规定更为繁琐。夫妻双方需要先亲自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之后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若双方仍自愿离婚则应在30日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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