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我能和老公离婚吗?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84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某,女
被告:段某甲,男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段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段某乙。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且原告曾与案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亦同意离婚。儿子出生后跟随原告及被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5年3月起双方未共同居住,2015年6月1日起儿子段某乙被原告带回原告老家生活。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因家庭关系、经济等琐事发生分歧,且原告与案外人发生婚外情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感情已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婚生儿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被告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2015年6月。综合双方的职业,经济能力及照顾小孩的条件,儿子应由被告携带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原告应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虽然婚外情不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行为已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样会被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提出的是,以婚外情确认对方有过错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不会被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