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扶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对与文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有串通以虚假借贷损害答辩人利益之嫌;原告的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原告无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真实提供贷款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三、原告对“文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不知情。
四、原告主张“涉案债务系吴某某、扶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贵院在审理答辩人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2017年的判决书和2018年的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中,没有涉及到本案债务;2019年的判决书中虽然吴某某提及过本案借条复印件,但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事实。
综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联系到本案,原告起诉无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既没有事实基础和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答辩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