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成功判缓刑)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9-07-17 浏览量:730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陈小芹律师接受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刘某进行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刘某,查阅了卷宗资料,为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之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二、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
三、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
涉案物品为二手物品,价值不高,赃物已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相比较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刘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五、被告人刘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多种疾病,所需治疗药品在看守所及监狱均无法买到,不适合收监,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判处缓刑,让其得到更好的治疗。
被告人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陈小芹律师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