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量:219

对于“一房两卖”,买受人依法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无效请求权以及合同解除、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同一套房屋存在数份购房合同时,各买受人均可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实际只能确认履行其中的一份合同。确认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以合同签订时间先后为序,认定履行最先签订的一份购房合同;但如后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后买受人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先买受人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足以对抗后买受人的物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先买受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请求权是指先买受人可以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先买受人权益为由,主张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但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应由先买受人承担。一般而言,如后买受人签约前已经知道房屋被出售,或出卖人系以不合理的低价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或后买受人未实际支付购房对价,可以认定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


律师提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为抑制“一房两卖”现象,国家设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房屋买卖进行监控与管理,但房地产市场中仍然存在许多不正规的现象,尤其在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中,因为产权的不固定、规避税收违规操作、合同约定含糊等原因,问题突出。房屋买卖涉及利益大,购房者切不可为贪一时便宜忽视了潜在的风险。购房前调查一下房产权属;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备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违约方要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在付款之后,积极督促房屋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发现一房两卖苗头时及时主张权利等,都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产生与扩大。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5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