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的拆迁期限,在延长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载明有效期至当年11月6日。2010年,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补偿协议。2012年,张某在领取补偿款、腾退房屋后,主张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案涉补偿协议系确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行为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②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张某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开发公司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行为,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相关部门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但该情形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开发公司亦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先被吊销或案涉拆迁协议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且该补偿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实际履行完毕,张某无证据证明该补偿协议系开发公司强迫其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