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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开发商与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无效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19-02-19  浏览量:1287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某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商引资与某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管委会因拆迁与村民未达成一致意见,长达两年多管委会一直落实开发商的土地,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管委会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损失。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土地款及损失。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涉案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法院根据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法规,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决管委会退还开发商已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损失。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单位?

答: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是什么?

答: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得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律师支招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合法的形式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签订合同时把控法律风险,避免后期出现被动维权的情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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