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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土地使用出让协议低于最低价被确认无效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19-02-18  浏览量:452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月,A政府与B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依法受让某地块,B公司必须投资建设四星级宾馆,严格按照政府建筑设计方案施工。

2010年5月,B公司以建设四星级宾馆需要向A政府申请,将某地块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给B公司,出让金按照评估价40%征收。政府同意申请后,某单位委托评估公司,估价35万多。后A公司同意国土局以评估价的40%将地块协议出让给B公司。

2016年3月,A政府国土局向B公司发出决定,认为出让协议价格低于最低价,价格条款无效,且该宗用地方式是商业用地出让方式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转让,出让方式违法,根据省委巡视组的要求,作出让B公司补缴60%的土地出让金的决定。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与A政府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使用权合同关于价格条款无效,判决B公司向A政府国土局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21.4507万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协议出让金低于当时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土地出让价格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本案中,A政府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让底价是35万多,A政府国土局以评估价40%出让该宗土地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认定出让价格的条款无效,让B公司向A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律师支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土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者,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流程是什么?

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意向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接受申请时间不得低于30日)——符合协议出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人民政府批准,双方确定协议出让价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结果公布(不得低于7日)——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

律师提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合法经营,签订协议聘请专业人士审核交易流程是否合法、审核合同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经营行为经得起司法及历史的检验,避免一脚财富一脚牢狱的风险,只有健康长久才是家族、企业最好的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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