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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就诊于太原市中心医院过错陈述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19-02-08  浏览量:315

陈某,女,32岁,于2015年怀孕,怀孕后从2016年3月24日在被告处建孕检档案,之后一直在该院产检,做了多次B超,确诊双胞胎,医方均告知产妇胎儿没有问题。2016年6月14号原告在被告生产,先后分娩两个婴儿,护士将婴儿从产房抱出来说两个孩子当中一个孩子是肠外翻,孩子在不停的哭,家属让医护人员抢救,但院方说抢救不活了,没办法,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抱离,之后家属就再未见过该婴儿,后确证该婴儿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原告在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行按期产前检查,结果一直未见异常,临产后在被告处进行分娩,产出缺陷新生儿,被告有明显的过错。

依据:2012年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常规产前超声检查(II级)载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号)规定,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如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因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因此腹壁缺损导致的肠外翻是产前B超必须查证的疾患,但由于医方失职导致未能查明,存在过错

第二、医方涉及放任死亡的严重责任过失。在孩子出生后,该病是医学上可以治疗的疾病,但医方却未尽全力抢救,未经的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剖宫产记录:胎儿出生后,脐部可见缺损,裂孔大小为3*3cm,部分肠管从裂孔出外露。阿氏评分:3分。未予积极抢救。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医方严重过失导致患儿的死亡,应承担完全的、全部的赔偿责任,请鉴定中心能够客观、公正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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