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公司方提供虚假信息就一定构成欺诈导致可解除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量:324

律师解答:不一定。招商加盟中通常都会有夸大宣传的成分,除非该虚假信息是加盟商最看重,并因此而签订合同的因素才可解除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地方性司法解释来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关键还要看特许人未披露信息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捭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捭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一、二审法院认定捭某某公司构成欺诈,丁某因其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否正确时,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捭某某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某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某对捭某某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捭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丁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观点。同时,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即合同的解除应当综合考虑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与产生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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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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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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