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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马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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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从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基于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如: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情报、数据、图片等资料。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信息和情报。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

1、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它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这里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公众,不是指社会上的一般民众,而是指本专业、本行业或相关专业与行业的技术人员。

丧失秘密性的情形:

(1)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2)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的使用而公开;

(3)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4)该信息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5)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会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3、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为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关于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申字第122号案件指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并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可以看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保密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密愿望的主动性、保密范围的明确性和保密手段的可靠性。

保密措施的条件:

(1)保密愿望的主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有将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能够外化为一定的具体行为可被他人感知。

(2)保密范围的明确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有明确指向和清晰界定。例如,提出保密要求或签订保密协议时指明涉密信息范围、种类、密级、管理职责、违规处罚等。

(3)保密手段的可靠性,是指保密措施的强度达到合理的程度,例如保存涉密信息的载体加密、保存涉密信息载体的场所隔离并设置警卫、接触涉密信息需要申请相应的权限等。相反,如果将一些需要保密的材料标明“保密”但又将其随意堆放在他人可随意参观、出入的办公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强度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企业应当采用何种保密措施?

通过加强商业秘密合同管理,包括签署专项保密合同,在其它相关合同文本中加入保密条款、保密违约责任等内容,警示预防企业秘密被侵害,同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的权利救济和损失赔偿。

(1) 对内商业秘密合同和条款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的规定,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侵害;同时,在招聘过程审查拟录用员工与前雇主间是否仍存在有效的保密和竞业限制等约束,并要求签署不侵权承诺书,以避免承担侵害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核心技术、商务和高管人员,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外,还应当签订专项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内容范围及违约责任。

(2) 对外商业秘密合同和条款管理

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应密切关注彼此间商业秘密种类、内容、范围、披露限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损失赔偿方式等,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避免承担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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