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受人在可以看房的情况下未实际看房,能否认定为重大误解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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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字号:(2012)嘉平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论:商品房的结构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告知,使买受人利益受到损失,即使买受人对没有实际看房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但鉴于买受人存在过错可在一定程序上减轻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案情:2010年8月6日,盖先生和华某地产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盖先生向华某地产购买某嘉苑376-378号房,建筑层数地上2层,该商品房位于1-2层,建筑面积约180.32平方米,华某地产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盖先生使用等。华某地产于2011年12月底通知盖先生办理交房手续。

另,涉案房屋地上1层部分设计有夹层,盖先生和华某地产订立的合同中并未对夹层部分进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亦未针对夹层部分进行明确标示。订立合同时,涉案房屋已造至5楼。 

案件争议焦点系:对于涉案商铺1层有夹层的事实,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盖先生是否知悉。

盖先生认为,盖先生对房屋情况的理解依赖于华某地产的陈述,华某地产除陈述房屋上下两层各90平方米外,其余情况未阐述,一般的商铺前后应是相通的,不存在夹层,华某地产未告知盖先生房屋存在夹层,盖先生亦未想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盖先生的理解差别太大。

华某地产认为,华某地产系按照规划设计图建造房屋的,中途并未变更过,盖先生和华某地产订立合同的时候涉案房屋已经造到了5楼,且华某地产也带盖先生去看过房屋,盖先生应该知道1层部分是有夹层的,且买卖房屋是大事情,按照一般的理解,买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也应该去看过房屋。

法院认定:

盖先生和华某地产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以文字或者平面图的方式明确标示该房屋存在夹层,作为买受人,盖先生享有知悉涉案房屋的详细结构的权利,作为出卖人,华某地产有义务向盖先生告知有关涉案房屋的真实信息,华某地产虽主张曾口头告知盖先生涉案房屋存在夹层的情况,并带领盖先生看过现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应认定盖先生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的结构存在着重大误解,对于盖先生据此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合同被撤销以后的责任承担:

一、盖先生对于房屋的结构存在重大误解,华某地产存在过错,应在返还购房款的同时对盖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虽然买卖标的物系尚在开发建设中的房屋,然订立合同时该商铺所在的房屋已造至5楼,关于1层商铺存在夹层的事实已能通过实地看房而直观感受到,作为买房一方,为对房屋的情况有客观的了解,在房屋结构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先实地看房后付款买房比较符合通常情况下的一般做法,本案中盖先生陈述在订立合同之前未看过房屋,直至2011年年底华某地产通知交付的时候才知道房屋有夹层,法院认为,盖先生未尽买受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合同的撤销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华某地产的赔偿责任,对于盖先生的损失,由华某地产承担8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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