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适用。
1、非本村村民合作建房分房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确认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腾退房屋,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仅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
案例:涉案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叶某是出地方,冯某(非同村村民)是出资方,双方于1994年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同年9月,叶某取得宅基地证。2011年(16年后),叶某起诉要求确认《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冯某腾退并返还房屋。
广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冯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是无效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合同无效状态处于持续中,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冯某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