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经销商不是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量:217

律师解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特许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该条使用的禁止性用语来看,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至于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的问题,参照《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该条也正是对从业资格的限制,旨在为特许经营行业设置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并且从法律责任来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十分严厉,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综上,一般认为,该条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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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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