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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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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责任情况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公楼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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