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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191

房屋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

1定金

定金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之前,购房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确保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保证金。因此,定金又称为保证金。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你付了定金之后,如果因为你的原因不能继续交易,定金是不能退的,但是如果是对方卖房者或者发商的原因不能交易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

订金是在购房时购房者与发商达成初步意向协议之后,在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认购协议之前先支付部分订金,以此确定购意向房屋具有优先购权。
通常法:约定一个期限,方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再此期间内的优先购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
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这部分订金相当于是预付款,与定金不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不论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如期进行的,订金都要原数退回。

3认筹金
认筹金是在新房楼盘盘之前认筹阶段,购房者为了确认购意向或者参与优惠活动而交的资金。通过缴纳认筹金,购房者可以在楼盘盘时优先购,优先选房。
认筹金和订金一样不具有担保性质,实质是发商在盘之前为了得到大笔资金并在短期内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取的,如果购房没有选到合适的房子,不管是谁的原因,都可以全额退还认筹金。
实质作用:发商在短时期内回大笔资金,解决发商的燃眉之急;通过“认筹”选号签认购书人为制造出火热的销售场面,刺激购房者,炒热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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