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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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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依据其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 ),每级相差10%0需要指出的是,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如果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该评定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果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决定重新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此对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鉴定机构。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不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但是应当依照规定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当事人可以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鉴定一次,不能无限地申请重新鉴定。

  【案例】

  2004年11月20日,曹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至某镇境内时,与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16341.86元。2004年12月13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驾驶车辆行至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n处没有减速慢行,.且遇情况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2月25日,医院认为王某已经“治疗终结”,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并出具了相关证明。王某于是向某市伤残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确认王某为左肘关节损伤属八级伤残。’曹某不服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王某不同意重新鉴定,并要求曹某以八级伤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市伤残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程序合法。但是,曹某有权对该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曹某应当先预支相关费用。后王某和曹某根据有关规定向某省伤残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经某省伤残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确认王某为左肘关节损伤属八级伤残。因此,法院对这一鉴定结论予以了认可,并根据当地有关生活标准,确定伤残补助费基数为4500元/年,伤残/、级则应当按4500元的30%计算,赔偿标准为1350元/年。由于王某年龄尚不满25周岁,应当按20年赔偿,则总共应支付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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