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写,离婚协议规定短期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17-05-26 浏览量:482
合时幸福,分则痛苦,分分合合,是否是感情的结束。缔结婚姻关系时的甜蜜,随着时间、生活的磨砺,慢慢变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离婚时,我们常常看到双方在离婚时伴随着各种奇葩的约定,其中常见的约定是离婚双方或一方不得结婚或不得在一定时间内结婚,否则分割的财产则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那么做为南充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这种问题时,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选择法律建议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离婚与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属性分析。
离婚与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很少有人深入的进行研究,为什么要分析其性质呢,有助于我们对离婚行为及随之产生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定性。
1、离婚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第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第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2、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等约定的书面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或一方不得结婚或不得在一定时间内结婚,否则分割的财产则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是否有法律效力?
既然是协议,那么我们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双方关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实际上却是对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属于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