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股东除名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会就解除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经其他股东1/2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通过该股东会决议。
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1)非诉程序
①召开股东会议。②对被除名股东股份进行清算。因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撤资,故除名股东的股份的处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东协商收购,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减资。股份转让价格可以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值计算。③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
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