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地址不详怎么办?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8
浏览量:3578

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原告提供了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被告户籍地址均不能查明其下落,这属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应当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本案应公告送达后进行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能否进入司法保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只要原告能在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上述信息,就应当认定为被告明确。

依照2004年12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故在被告的身份明确但住所地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要求原告补充材料不经公告送达不经查或查证,就以被告不明确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显然不合法。

综上,在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或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方式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到庭的,可以启动缺席判决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