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证据材料如何准备?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405

 

1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被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证据材料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