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媛律师亲办案例
[整理]2017年最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来源:宋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2
浏览量:688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有责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和肇事方是同等责任,或本人是次要责任,都能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的款项,如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职工还有权要求其他工伤待遇,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下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的,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是:(1)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路线的认定,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2)在事故中,本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应为非主要责任的,如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为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3)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现行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修改了“事故必须为机动车事故”的规定,包括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但一般伤者自己在骑自行车时,在路上自己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该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其他交通事故,如果在道路上,职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肇事方(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的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宋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媛律师咨询。
宋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3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媛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