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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的收集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16-11-04  浏览量:629

医疗事故证据的收集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有效且完好的证据的取得和应用直接关系诉讼的成败。那么如何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呢?    

尽早封存病历。病历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是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书面证据材料。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只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当然大部分医疗单位病历是接受律师查阅的)。对此病人及其属对此极为不满且经常怀疑医疗单位会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个别现象确实存在),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建议病人及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医疗单位提出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这样才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实物进行现场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需要向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主持对封存的病历启封,进行复印。复印完成且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医疗单位在复印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单位的印章。

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医生对于患者死亡诊断具有一定的推测性,明确死因最准确客观的方式,就是尸体解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托代表参观尸检过程。

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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