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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被认定限制竞争的主体有谁?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3:52:55

要构成限制竞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就是谁可以成为这种主体。实际中,经常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商家属于这一类主体,但有些地方官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实际中,对于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但是,关于限制竞争一般有四种类型。

1、企业限制竞争

对于这个,主要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谓的公用企业,主要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政府其他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构成限制竞争的,需要承担下面的法律责任:

(1)会被该政府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2)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将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商家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也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

在招标投标中,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就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招标者和投标者有这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也会根据情节给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被认定是限制限制竞争,觉得有错误,损失较大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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