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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会导致公司无效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14 18:24:39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成立、管理等事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设立公司发起人专业知识缺乏、不重视等原因,导致公司章程欠缺,从而导致了公司设立无效的严重后果。

  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会导致公司无效

  按《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制定,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

  例如设立有限公司的,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缺失上述全部或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通常都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而不能在工商管理登记领照的。

  因此,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公司章程无效,又必然公司违法而无效。

  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缺失,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公司无效的,工商管理部门会限时责令改正,由公司股东重新协商制定公司章程。

  只是公司章程内容缺失,如有的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等职责不明,相应的会议制度和表决制度不完善,缺乏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等等,都会极易引发纠纷。在设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最好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的意见,尽可能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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