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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能要求差额赔偿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09:26:58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基于时间、成本及效率等因素考虑,往往都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不是重新进行招标投标。这种情况下,第一中标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之间必然存在很大的成本差额,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就意味着需要多支付该部分差额费用。那么招标人能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人赔偿该部分差额损失么吗?答案是否定的,招标人通常都不可以要求其赔偿该差额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存在以下情况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1、当第二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逾期差距较大。

2、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因此,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招标人要是认为差额太大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固定,第一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若招标人实际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招标人可要求其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

不管对招标人,还是第一中标人,当第一中标人弃标的,双方最好就是能妥善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既省时又高效率。要是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就果断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赔偿事宜,不管是再次进行磋商,还是直接走法院诉讼,都能尽可能维护己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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