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1)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2)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3)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4)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三个月以上;(5)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协议书视为合同期限,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2、凡2001年6月份以前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此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可纳入范围,但在保障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停止保障。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但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中,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目前尚滞留在中心且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经过认定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4、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不能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5、长期停产企业中的留厂人员,维修、护厂职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新办法保障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6、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已纳入计划,但尚未进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办法予以保障,不纳入新的保障范围。
7、根据《国务院关于下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内部退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内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8、中央驻陕企业暂不执行新的保障办法,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承担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企业新的减员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和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劳发[2000]278号)文件执行。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劳社发[2001]142号文件)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1)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
(2)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
(3)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
(4)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三个月以上;
(5)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2、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现有下岗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上级分配的计划进行评议和认定,把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企业应当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评议机构(下称企业评议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负责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评定工作。企业评议机构由企业党政、工会和职工代表、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占评议机构人员总数的50%左右。
4、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程序是:(1) 向全体职工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下岗失业人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2) 符合下岗失业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评议机构提出申请;(3) 企业在摸清目前下岗职工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之规定拟出下岗失业人员的初选名单;(4)企业评议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名单;(5)张榜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征求意见;(6)根据职工意见,对初步确立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调整或对职工做出说明后,再次张榜公布。(7)经公示,职工无意见后,由企业将名单和公示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8)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的1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5、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时,应提交下述材料:(1) 公示情况及职工意见;(2)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3)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4) 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的招工审批表原件;(5) 下岗失业人员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还需提交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书。
6、信息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企业聘任。下岗失业人员在200名以下的企业,不聘请信息员;200至1000人的企业,聘任2人;1000人以上的,聘请3人,信息员可以从企业劳资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企业工会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下岗职工中聘任。从下岗职工中聘任的,除发给基本生活费外,每月另发给100元的补贴。
7、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省属企业及其下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8、对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并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重新认定一次。到达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参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