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确保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依法管理、各司其职"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含个体,以下简称各机构,下同),专指在本市范围内以盲人(包括低视力,下同)从业为主的保健按摩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按摩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主管部门
第三条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大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在市残联领导下,负责大连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开业、工商个体户开业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指导并组织盲人按摩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各区市县残联和残疾人劳服所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本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
各区市县劳动、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物价、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当地残联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技能培训
(一)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按摩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市残疾人康复教育活动中心或指导中心认定的协助机构组织培训。各区市县残疾人劳服所要做好生源的组织、招收工作。
(二)教材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规定书目,对学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三)为巩固和提高从业盲人按摩人员的专业技能,指导中心适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按摩技术培训与交流。
第五条
(一)大连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局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盲人按摩师的技能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 经大连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报劳动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三)鉴定对象
1、经正规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
2、具备晋升按摩师技术等级者;
3、其他符合鉴定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
第四章 就业与开业条件
第六条 就业
桑拿浴、大众浴及专营性按摩场所,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桑拿浴、大众浴及专营性按摩场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可依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待。用人单位应与被安置盲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㈠本人身份证;
㈡居民户口本(外地人持《暂住证》);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㈣由各级劳动、残联部门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或中专以上医学院校颁发的盲人按摩培训毕(结)业证书;
㈤经劳动部门认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㈥盲人按摩人员如在社会医疗机构行医,须首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录用;
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八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应向指导中心申请《大连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开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开业资格证》),凭指导中心核发的《开业资格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公安等部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page]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 申请《开业资格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㈠有固定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开放可视,不得设置包间、房中房、隔断,不准设可调灯光装置,照明亮度不低于20勒克斯(约每平方米2瓦)。集中安置盲人就业的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室外应设无障碍设施,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设有盲人扶手;
㈡有应急照明、清洁卫生、消防、消毒清洗设施,床上用品按卫生部门规定执行;
㈢只能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务,控制外地盲人从业;各机构均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㈣名称中不准有"诊所"、"门诊部"等涉医名称,应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㈤有健全的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指导中心备案;
㈥按摩场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培训、鉴定、发证、开业、办理证明、审查、审核等方面的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以安置盲人就业为主的保健按摩服务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开业人员利用其原承租的公有住宅从事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现行公用住宅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以个体经营、股份合作或其它形式从事保健按摩工作,使更多盲人走上自食其力的就业之路。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详细资料输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㈠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㈡保证盲人按摩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员工工资不低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㈢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不得故意拖延服务时间,不得向顾客索取不合理报酬;
㈣严禁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色情、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㈤持有中专以上医学院校颁发的盲人按摩培训毕(结)业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也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㈥盲人按摩机构被取缔、停业、歇业,或因经营需要合并、迁址、分设机构,须到指导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㈦《营业执照》、《开业资格证》不准转让、租赁、买卖、出借;
㈧按"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安置、奉公守法"原则,各机构要严格自律,提高业务技能、服务质量,自觉服从和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年 审
第十五条 指导中心每年度对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年审、年检。年审、年检合格者方可经营、从业。凡年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指导中心吊销其《开业资格证》,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㈠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㈡《开业资格证》原件;
㈢《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㈣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员、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
㈤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㈥上年度财务报表;
㈦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㈠不按规定安置盲人就业的;
㈡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㈢没有固定场所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开业资格证》地址不相符的;
㈣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不完备或不真正落实的;
㈤违法违规经营的;[page]
㈥出租、出借、租赁、买卖、转让《开业资格证》、《营业执照》的;
㈦未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的;
㈧歧视盲人按摩从业人员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
㈨因经营需要合并、迁址、分设机构不报的,停业、歇业不报的;
㈩不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行业年审、年检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过期不再予以年审。年审合格者,由指导中心在《开业资格证》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方可参加工商管理部门年检。
第十九条 行业年审、年检收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及惩处
第二十条 指导中心应对从业人员做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各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业务技术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一年内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指导中心、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开业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收人保健按摩服务机构进行色情和其它违法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