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04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每日13.38元)和340元(每日16.25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和3.70元。
二、执行时间
从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一)每月28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1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和元坝区、朝天区。
(二)每月34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小时3.70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市中区和旺苍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