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与许登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4-22 03: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10-10)阅45次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与许登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东郊小石坝云南民办科技园。负责人周大林。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10-10)阅45次

  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与许登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昆民三终字第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东郊小石坝云南民办科技园。

  负责人周大林。

  委托代理人蒲菡萏,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琼,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登辉,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白族,原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正卿、毛筱利,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登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7)呈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菡萏、孙丽琼,被上诉人许登辉的委托代理人顾正卿、毛筱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3、原告不予支付被告生活补助费;4、被告承担劳动仲裁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1日正式成立,1996年12月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董事长为康典。2002年5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瑜琳。2006年法定代表人陈瑜琳离开公司后,由周大林负责该公司的日常工作。被告系原告公司的工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至2006年10月以前,原、被告对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无争议。2006年10月11日,原告未征得被告及其他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1、将生产车间的全体职工(包括生产部和储运部)调到公司合作方云南云利发木业有限公司工作;2、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待遇基本不变。请生产部、储运部的全体人员务必于2006年10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报到,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被告认为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被告的劳动关系,属变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为此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被告不服从公司安排,属自动离职行为,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该争议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07年2月5日作出昆劳仲案(2006)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争议,如果变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06年10月11日,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单方面书面通知将被告安排到云南云利发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尽管在通知中已明确工作岗位、工种及工资待遇基本不变,但被告不到原告安排的单位上班的行为已表明被告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且原告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尽管原告的通知未明确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结合被告不去上班的行为和原告的通知内容,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原告必须全额补发被告停工期间的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后,双方再重新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对被告的要求原告当庭表示不能接受,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既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4个月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造成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主要责任在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此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原告承担被告4个月生活补助费(按失业救济金标准每月362元计算)的裁决,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不给予被告经济补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公司损失10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page]

  原审判决宣判后,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是错误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解除,或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作为人民法院只能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而不能帮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2、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提出过要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发出调动工作通知之前,就擅自停工,没有上班,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许登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双方确认2006年9月底,因调换工作场地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多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0月11日,上诉人作出《通知》安排被上诉人到云南云利发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且注明“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说明上诉人单方作出了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在上诉人作出《通知》后,被上诉人亦未按《通知》安排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诉人承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责任即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且在之后的诉讼中明确认可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至此,表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已形成合意。故本案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赔偿停工的经济损失,因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双方行为的合意而构成,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请不支持被上诉人生活补助费,因该诉请被上诉人另案已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昆明集银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政

  审 判 员 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 吴 蔚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冬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827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14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
你好,劳动争议中的那个争议呢?是劳动关系还是劳资纠纷还是其他?一般去劳动局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您好,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劳动争议案中,员工的厂牌能证明与企业成在劳动关系么?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争议
可以维权的,关键是收集证据进行,具体请来电话详谈!
购房与劳动关系争议
你好,按照协议的要求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你好: 一、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说,劳动仲裁程序能否处理好,是决定以后诉讼成功的关键。但是,如果仲裁程序,对你的合法请求
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要件
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要件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小区内电动车坏了物业有责任吗?
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朋友欠4000块不还,找他装死怎么办
法律分析:欠款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的案件管理范围,报警公安也不会进行处理的最好双方协商,多去找对方几次,尽量和平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只能向
被黑网贷强制放款了怎么做好呢
法律分析:强制性下款的都属于黑网贷,私人转账给你,强制性下款的,属于涉黑团伙,可以进行报警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